晚清天主教会与耶稣教会(新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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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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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天主、耶稣两教的相互关系,对中国近代文化史有很大影响,非常需要深入研究。然而,该问题至今尚未为学界所注意。(注:据笔者所知,只有顾长声先生在《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就两教的传教方式作过比较。)本文试对两教在晚清的冲突现象作综合研究,希望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近代天主、耶稣两教关系”的重视。

近代中国的基督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基督教包括天主教、新教、东正教三大教派,狭义的基督教专指新教。本文所说的基督教指广义的基督教。新教在近代中国也被称作耶稣教、福音教、更正教、誓反教、抗议宗等,本文除引用原文外,一律称作耶稣教。本文所论述的教派冲突专指天主教和耶稣教之间的冲突。

一、冲突表现的特点

自1807年伦敦宣教会马礼逊牧师来华后,耶稣教会就同天主教会一起在中国传教。鸦片战争后的近五十年间,两会各自独立传教,虽因教义差异和传教方式不同而相互有所隔膜、歧视和抱怨,但双方都能保持克制,互不干涉,没有形成公开的冲突。[1](p110-112)不过,在1891-1911年的20年间,尤其是1903-1909年的7年中,天主教和耶稣教的教会势力却有过明显的不和,甚至由一般的民事纠纷发展为舞刀动枪、伤人毙命的激烈冲突。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浙江台州地区,“非但民教不和,亦且新教与旧教互斗日为故常,势不两立”,“教案之多为浙省冠”。[2](p1798-1799)直隶总督袁世凯在1905年发布的《摘录律例,禁止教民滋事告示》中称:“耶稣、天主两教,因异教之故,倚强凌弱,恃众暴寡,互相攻击,各树党徒。教本同源,转为仇敌。教民与教民相争,较与平民尤为激烈。”[3](p15)这种“教民与教民相争”的教派冲突,成为中国基督教史上前所未有的特殊现象。

在《教务教案档》、《清末教案》、《申报》、《东方杂志》等有关近代基督教史的主要史籍中,有案可查的教派冲突共42起。现将它们列表如下:

序号 时间 地点

1 1892年 山东安邱

2 1896年 广东东莞

3 1896年 广东潮阳

4 1896年 奉天开原

5 1896年 奉天开原(注:1896年,奉天开原县

有二起教派冲突,分别是彭

金城案和潘洪治李学林案,

见《教务教案档》第6辑,

第1891-1909页。)

6 1896年 奉天法库门

7 1897-1899年 浙江台州

8 1898年 江西丰城

9 1901年 江西南昌

10 1903年 四川永宁

1l 1903年 直隶定州、无极

12 1903年 湖北黄冈

13 1903年 湖北枝江

14 1904年 直隶宁晋

15 1904年 四川叙州

16 1904年 江西安远

17 1904年 湖北施南

18 1904年 浙江宁波

19 1905年 浙江临海

20 1905年 浙江淳安

2l 1905年 安徽太平

22 1905年 江西万载

23 1905年 湖北监利

24 1905年 湖北黄陂

25 1905年 四川宁远

26 1906年 福建长泰

27 1906年 江西奉新

28 1906年 浙江临海

29 1906年 浙江太平

30 1907年 安徽建德

31 1907年 湖北钟祥、京山

32 1907年 湖北蒲圻

33 1908年 湖北枣阳

34 1908年 江西宁都

35 1908年 江西萍乡

36 1908年 安徽桐城

37 1908年 福建蒲田

38 1909年 浙江诸暨

39 1909年 江西长宁

40 1909年 江西会昌

41 1911年 江西建昌

42 1911年 江西安远

此处42起教派冲突中有11起已为《中国教案史》(张力、刘鉴唐著,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所附《中国教案及民教纠纷简表》收录,它们分别是本表中的第7、9、12、21、22、24、25、28、30、32、33号。其余皆未经收录。此表虽然未必能将晚清的教派冲突一览无遗,但基本上概括了所有重要事件,能反映晚清教派冲突的主要面貌。现依此表所载,将晚清教派冲突的主要特点总结如下:

1.时间集中在清末20年,尤其是义和团运动后的数年间。基督教自唐代贞观年间传入中国,几经盛衰,明末再度入华,至康熙年间又遭查禁。直到1844年清政府宣布弛禁,基督教才在中国获得连续发展。19世纪下半叶,是基督教(包括天主、耶稣、东正三大教派)在华传教取得较大进展时期,也是发生教案最频繁的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段发展和动荡时期,教派冲突并不激烈。1891年前,几乎完全没有发生,至少是关键资料未作记载。1891至1900年的前10年,虽有8起教派冲突,但除了1897-1899年的浙江台州一起外,其余的规模都比较小,没有发生聚众械斗或击毙人命之事。真正称得起激烈冲突的都在1903-1909年间。同样值得注意的是,1909年以后,很少再有此类事件发生。上表中能反映出的,只有1911年江西建昌和江西安远两起。据此,可以将中国近代的教派冲突发生时间归纳为:兴起于19世纪末,激化于20世纪初,消减于1911年前后。

1891-1911年的20年间,特别是1903-1909年间集中发生这么多教派冲突,在中国近代史上是空前的。义和团运动后的几年,民教矛盾犹如骤雨初歇,相对缓和。基督教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这时由民教矛盾引发的教案渐趋平息,而由不同教派矛盾引发的教派冲突却急剧增加。笔者认为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首先,教民数量的增加。经过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近五十年的经营,到1892年后,中国的天主、耶稣两教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义和团运动后,中国基督教会各教派更是空前壮大,由此必然带来教民数量的大幅增加。入教之人多了,其整体素质就难免有所下降,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容易被激化,以至教派间的冲突也容易发生。其次,外部威胁的弱化。一个团体在面临外部威胁时,往往容易容忍内部的不和,以便一致对外。一旦外部威胁弱化,内部的矛盾自然就暴露出来,甚至变得激烈。天主教和耶稣教虽是不同的宗教派别,但都属于由西方人传入中国的基督教,因而常被中国人视为同一个大团体,都成为晚清教案中被人攻击的目标。在面临共同危难时,这个大团体可以和衷共济,当危难消除后,它们就有可能发生分裂,甚至反目成仇。这一点在天主、耶稣两教在中国接触的早期即有所反映。如宋庆龄的外祖父倪韫山,早年带领倪家由天主教改宗耶稣教,因此而遭到天主教徒的阻挠和责难。[4](p145-146)又如19世纪60年代,两教在上海相遇不久,适逢太平军李秀成部进攻上海。在战争环境中,“上海的耶稣教徒从来没有反对过天主教的事业;相反,在与叛军作战的悲惨日子里,神父们还多次赞扬他们的仁爱精神。战争结束、和平恢复后,天主教的事业有着惊人的发展,耶稣教教徒就开始攻击天主教了”[5](p283)。虽然这些“攻击”还只停留在合法的文字和行政手段上,未形成公开的教派冲突,但已经反映出如果两教关系不和睦,和平宽松的环境就容易激化它们相互间的矛盾。义和团运动后,中国的反教势力受到镇压和压制,天主教和耶稣教所共同承受的外部威胁大大弱化了,天主、耶稣两教又面临着与太平天国战争后一段相似的较为安宁的时光。此时,“共患难易,共富贵难”的通病再次暴露,形成了1903-1909年间激烈的教派冲突。

2.地域主要为江西、湖北、浙江三省。上述42起教派冲突,共涉及江西、湖北、浙江、四川、直隶、奉天、山东、广东、福建、安徽等10个省份,其中江西11起,湖北8起,浙江7起,三省共26起,约占总数的62%。

基督教会在浙、鄂、赣三省传教历史较长,教民较多,因此,这三省是中国历史上基督教民和教案相对集中地区。江西是利玛窦亲自开教的省份,湖北和浙江也在明末就建立了天主教会。1721-1844年的禁教时期,天主教会从未停止在这三省中秘密活动。即使在康熙禁教19年后的1739年,湖北还有8000名左右的天主教徒。[6](p181)在1840-1911年的晚清时期,全国共发生大小教案631起,其中浙、鄂、赣三省有118起,约占总数的19%。疾风暴雨般的义和团运动过后,教会和清政府都调整了各自的政策。在清政府严格的保教政策下,基督教会获得了稳步发展。这一时期,浙、鄂、赣三省教会也与全国教会同步前进,教民团体迅速壮大。有些农村地方的民众甚至响应教会的全家全村归主运动,成村成寨地入教,以至于天主、耶稣教堂在“一镇市中分设三四处,而地方官尚未得悉”[7](p10)。

3.人员以教民为主,偶有教士卷入。绝大多数教派冲突都是由教民挑起,并由教民互相冲突所致,一般不涉及传教士。据上表统计,由传教士直接挑起或有传教士参预的只有两起。一起是1906年的江西奉新教派冲突。因为奉新地方的天主教传教士安汝东屡屡戏谑耶稣教传教士梅占春,攻击梅的布道是“胡言乱语”,长此以往,遂致两教冲突。[8]另一起是1908年的江西宁都教派冲突,系由当地天主教徒揪打德国耶稣教邵牧师而起。[9]

4.规模和持续时间各不相同,以短期的聚众斗殴为主。晚清教派冲突的规模大小不一,时间长短不等。自几个人的普通民事交涉,至持续数年的集团对抗都有。小的教派冲突一般只有双方教会的几个人参加,或诉讼至地方官府,或由官府即时干预,最终和平解决,不发生流血事件。如1892年的山东安邱教派冲突,只有两三名教徒参预其中,最后由当地官府主持,和平了结。[10](p532)1911年的江西安远教派冲突中教徒也不多,因官府即时干预,教会主动配合,结果“无斗杀情事”发生。[11]大的教派冲突能动员成百上千的教民,组成强劲的武装集团,既打杀对方教会,也抗击官府前来进剿的军队。如1897-1899年的浙江台州教派冲突。该案主犯应万德投身耶稣教后,“纠集死党六七百人,坚筑卡寨,设置炮台,以为负隅之计。扬言天主教虐民欺众,誓力除此害。愚民为所煽惑裹胁之众,不下三四千人”,[12](p1368)又如1905年的四川宁远教派冲突,“两教相仇,结匪战斗,各死百余”。[13](p8)在上表所列的42起教派冲突中,规模特别小或者特别大的都不多见,大多数是有十余人或数十人参加的聚众斗殴,伴有少量人员伤亡。这说明晚清天主、耶稣两教教派冲突是以短期的聚众斗殴为主。(注:因资料所限,此处很难用具体的数据量化冲突的大小规模,以及各自所占的比例。)

5.原因复杂多样。引发晚清教派冲突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宗教教义的矛盾,也有世俗利益的纠葛,还有宗教矛盾和世俗利益的混合体。这是晚清教派冲突的又一特点,以下作专节论述。

二、引发冲突的原因

引发晚清教派冲突的原因约略可分以下7点:

(一)两教之间的门户之见

因为教义和历史的原因,天主、耶稣两教在西方国家原本就有积怨。进入到近代中国后,两大教派之间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分歧,关系一直不够和睦。同治年间,耶稣教会公开发表文章,声明“本朝有中国习天主教之人,藉教行恶,经官查办在案。此天主教之事,与我耶稣无涉”。天主教则撰文斥责耶稣教“诋毁天主教”。两教会间发生了小规模论战。[14](p1405)1904年,中国天主、耶稣两教冲突已经很严重,由著名耶稣教传教士林乐知主办的《万国公报》仍然登载“论天主耶稣两教在美洲之分别”一文,列数两教之差异,竭力攻击“天主教人掌权之地,恒用愚民之术”等种种缺点,断言“天主教道一遇传福音之耶稣教道,决不能敌之”[15](p4-6)。1907年在上海召开的耶稣教入华百年大会曾专题讨论了中国耶稣教与天主教的关系,会议报告中声明:“无论我们感到多么遗憾,在这个异教的国度,我们对罗马天主教会所能抱持的惟一态度就是完全断裂。”[16](p29)天主、耶稣两教会间既有如此的门户之见和攻讦之辞,必然要影响到两会教民的关系,并导致两教冲突。如奉天开原县头台子屯,在19世纪末有天主教家庭2千余户。此地天主教会“说耶稣教是劣教,与天主教仇敌,势不两立”。听说有人入耶稣教,此地天主教民立即“勃然大怒”,对“奉劣教”者加以打击镇压。[12](p1900)安徽桐城地方的天主、耶稣两教教民因“分门别户,各有意见”,在1908年发生了激烈冲突。[17]江西长宁地区也是“两教教民各存私见,互夸己教,龃龉角口时有所闻”。终于,酿成了1909年的长宁教派冲突。[18](p829)

(二)两教对教徒的争夺

为争取教外群众入教,扩大本教会的规模,天主、耶稣二教也常常发生冲突。如“湖北蒲圻县属羊楼峒地方,向有天主教设堂传教,入教者须缴教费。其后福音教继至,不收教费,人遂相率投改福音。天主教不允,因而大起冲突”。[19](p35)又如赣南地区早年只有天主教,后耶稣教自广东传入,“一时入教者极盛。天主教民因妒成仇,而耶稣取收从教之人又太滥杂”,极易因小事就激发成两教相斗,1909年的江西会昌教派冲突即缘于此。[20]

(三)教民成分复杂,一些地痞奸徒恃教肇事

晚清时期,外国教会在中国享有畸形的政治经济权势,对受压迫受剥削而渴求“保护”的中国民众有很大的吸引力。对于那些企图仗势欺人的地痞奸徒来说,就更具诱惑。这些人的入教,给天主、耶稣两教带来了极不安定的因素,很多教派冲突就是由他们造成的。如1905年,四川宁远教派冲突的主犯“荀吉三,案积如山,又与耶稣教民某有隙,遂投入天主教,勾结匪党,与耶教寻仇。某日抢劫素与有隙之耶稣教民家,并奸其妇,焚其屋而去。耶教中人亦招集匪徒与之决斗,荀势不胜,强迫平民入教附己,不听者杀之。两教纠聚人众酣战半月。地方官及教主均不能弹压”。[21](p49)

(四)民教矛盾及义和团反教斗争的演变

天主、耶稣两教间的冲突是清末教案中的特殊现象,也受到清末教案,特别是义和团反教斗争的影响。晚清时期,中国反教的官绅民众和义和团的主要打击对象是天主教会,该会所受的损失也因此最重。义和团运动被镇压后,天主教徒往往以外国教会势力为护符,变本加厉地对从前的义和团民进行打击报复,迫使义和团民寻找对抗天主教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新途径。此时,同样具有外国背景的耶稣教会便成为这种新途径之一。部分遗留的义和团民主动投人耶稣教中,和天主教徒相抗衡,将原来的民教矛盾演变成新的教派矛盾。1905年,直隶总督袁世凯曾经著文指出这种矛盾变迁。袁世凯在文中说:“近数年来,闻天主教民因得有赔款之故,气焰顿张,复搜求从前曾经习拳之人,肆意凌侮,多方索诈。其人多投入耶稣教会以相抗。一经入教,亦复寻仇。互相纠缠,两不相下。近来两教涉讼之案,半由于此。[22](p33)

(五)教民世俗利益的矛盾

中国文化本来就有多神崇拜的传统,从来都不是像西方基督徒那样崇拜独一真神。民众之所以信奉某一种神灵或超自然物体,皈依某一宗教,通常都带有十分实用的世俗功利目的。中国传统神灵崇拜的性质就是如此,中国近代基督徒大部分也不能超越这个樊篱。很多人加入基督教是冲着教会能够为他们提供经济援助或政治保护,所以“慕其教之理者绝少,而利其教之势者恒多”。[23](p4)如此,则“基督教究竟是什么,到底许多的信徒不明白。所明白而信基督教的,不过是基督教的外壳,不是精神”。[24]因而可以说,对宗教教义和信仰的分歧还不是当时教派冲突的主要原因。更多的教派冲突是由争夺房产地基、农田水利等世俗利益所引起,这是引起晚清教派冲突的主要原因。首起教派冲突——1892年的山东安邱教派冲突即由两教争夺房屋和地基而起。[10](p532)1905年,湖北监利县耶稣教徒杨秀山平日恃教横行,偷放他人农田灌溉用水。他人被逼,也投入耶稣教,并让教会将杨革出。杨秀山不服,遂“改入天主教。于是两不相下,致有械斗之事”[13](p8)。1906年的浙江临海教派冲突亦是一例。该县海门地方“天主、耶稣两教教民平时本不相能,复因筑墙争界遂至大起冲突。天主教民纠率多人先将耶稣教徒所设之烟店药铺捣毁,复至邱兆垣家逞凶毁物。于是,耶稣教民亦即纠众抵御。两派麋聚千百人,各持枪械”,大起冲突。[25](p13)除此之外,有明确记载的,由争产夺地等世俗利益引起的教派冲突还发生在1896年的奉天开原、1898年的江西丰城、1903年的湖北黄冈、1905年的湖北黄陂、1905年的浙江淳安、1906年的浙江太平等等。总之,因世俗利益矛盾而引发的教派冲突占了晚清教派冲突的多数。

(六)教会势力和宗族势力相混合

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仍然盛行封建宗法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势力往往和宗族势力搅合在一起,引发或激化教振矛盾和冲突。如1904年,江西安远县发生的教派冲突,就是因“天主堂教妇杜氏被耶稣教民曾某唆使同族棍徒抢劫”而引发和激化[21](p46)。

(七)宗教矛盾和世俗矛盾相混合

对于晚清的教派冲突,上述6点原因之间并非各不相干,而是常常混合交错在一起。在此种混杂情况下,导致一起教派冲突发生的原因,从表象上看往往是争产夺地之类的世俗事务,但表象的背后又有长期以来两教不和所累积的矛盾。于是,教派冲突成为宗教矛盾和世俗矛盾、信仰差异和利益之争的混合体,而非仅是单一的宗教冲突,或单一的世俗利益冲突。因此,应当肯定:宗教矛盾和世俗矛盾相混合,是引发晚清教派冲突的又一原因。这方面的具体事例如江西丰城县漆家墟地方,天主教民与耶稣教民“平时各夸其教,而不相下”,后又因购地建房之事发生殴斗事件,造成1898年江西丰城教派冲突。[12](p1041)又如江西南昌茌港地方天主教民与耶稣教民“向不和睦”,“时有龃龉不和之事”。1901年8月,两教仅因几名教徒乘船摆渡的费用问题而发生冲突。于是,三百余天主教民聚集起来,动用刀枪,打砸耶稣教民。耶稣“教民伤毙并溺毙共有六命,又生伤五人”,造成1901年江西南昌教派冲突。[26](p139)此外,晚清时期因宗教与世俗的矛盾相混合而发生的教派冲突还发生在1906年的浙江临海、1907年的湖北蒲圻。

上述这些导致晚清天主、耶稣两教教派冲突的原因,在民国时期依然存在,成为两教关系不和的隐患。如两教之间的门户之见,在民国时仍然十分强烈。当时的著名学者,耶稣教徒王治心先生曾经尖锐地指出:中国“天主教书籍中往往痛诋路德为叛逆,更正教为誓反。即更正教中亦有自以为属灵派,斥他会为属世。浸礼洗礼的争执,新教旧教的水火,尤为习见的事”。[27](p360)又如在民国时,“罗马天主教总是竭力保护它的成员。为了与之竞争,耶稣教也卷入了一种类似的政策”[28](p252)。这反映出在民国年间,天主、耶稣两教争夺教徒的矛盾仍在继续。

三、清政府对教派冲突的处理

1892年起,特别是义和团运动后的几年间,中国的天主、耶稣两教冲突异军突起,并引起了清政府的高度重视。署理两江总督周馥在1905年8月复外务部的函件中指出:“立约传教以来五十余年矣,始则教与民仇、民与教仇,继则教与教仇,扰攘纷纭,不可究诘。”[29](p2)直隶总督袁世凯也曾经为此制定过专门的政策法规。[22](p33)结合这些政策法规以及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可见清政府对教派冲突的处理,有不同于以往处理民教之间的教案之处,形成了以下两个特点:

(一)独立自主地处理冲突

19世纪下半叶,外国传教士常常直接干涉清政府对教案的处置,并借教案进行敲诈勒索。在1901年前的几起教派冲突发生后,也同样有外国传教士出面“各相袒护”自己的教民,“均不(将教民)交案”,使中国官员“无凭质审”。[12](p1902)但这种现象在1901年后的教派冲突中少多了,使得清政府能够比较独立自主地处理冲突。究其原因,大约有三。首先,义和团运动以后,清政府对基督教的主权管理有所加强。例如,法国作为天主教在中国的保护国,是因天主教传教问题而同中国交涉最多的国家。1902年后,法国没有和清政府签订《通商新约》,但和美国一起在1902年与两广总督陶模签订了一个中美法《广东教务章程》。[30](p147-148)后来,此章程被转发于全国各地府县和基督教会,令各教会“一体奉行”[31](p207)。这个章程和以后新改订的中英、中美、中日《通商条约》的有关条款都突出强调“教士应不得干预中国官员治理平民之权”,便于清政府改进对基督教的管理。其次,教派冲突的特殊性质,也有利于清政府加强对基督教的管理。从对外关系看,以往的民教冲突都是某一个外国和中国的交涉问题,列强之间却不存在什么矛盾。它们只会串通一气,恃强凌弱,侵犯中国政府管理宗教的主权。教派冲突所涉及的教会,具有不同的国际背景。一般来说,当时天主教的国际背景是法国,耶稣教的国际背景则主要是美国和英国。作为教派冲突双方的教会,为避免列强之间的矛盾,宁愿“置身事外”而将冲突交由清政府处理。再次,在受到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后,外国传教士比较注意尊重中国政府对基督教的主权。耶稣教在1907年的入华百年大会上专门指出:“当前,罗马天主教与耶稣教之间的冲突正变得日益频繁和突出,这是比异教徒的迫害更棘手的问题。……如果在所有案件中,相关的外国传教士和牧师都同意不带任何偏见地回避案件,并且不强求中国官府作出裁决,那将给中国官府以极大的自主权,是件非常荣誉之事。”[16](p346-347)因为这些原因,在晚清时期,尤其是1901年后的天主、耶稣两教发生冲突后,外国传教士一般都能对案情不予干涉,听凭中国官府依法处置。中国官府也能尽力坚持独立自主地办案。例如,1904年的直隶宁晋教派冲突发生后,直隶总督袁世凯明确指示:“教民犯案,与平民一律拿办,毋庸牵涉洋教。”[32]1905年,江西万载发生天主、耶稣两教冲突。事发后,“两教神甫牧师已将两教民革出,并不干预其事。悉由地方官秉公究办”。[33]又如1906年,“福建长泰县属天主、耶稣两教之民互相争控。英领事闻之,以天主教属于法国,断不能以华教民之故干涉其事,致伤睦谊。遂致函长泰县,请归华官判断”。[34](p25)这些都说明清政府地方当局在处理教派冲突时,能坚持治权,有理有节。传教士方面,也显示了对中国政府治权的尊重。

对于个别强行干政的传教士,清政府地方当局有时也敢于排除干扰,坚持主权。据《东方杂志》记载,1906年的太平县教派冲突发生后,太平县令饬差拘捕天主教民潘伦明等。“乃该处教士李思聪反以不应办伊教民,至县干涉。潘伦民竟敢大言恫吓县令”。县令“以此风一长,有碍内治之权,特将此案缘起及查办情形通禀上官,照会各国领事转饬各教士照章行教,勿须干预地方民事,以保主权”。[34](p24)

(二)创设“会议机构”,调和两教关系

1901年后,清政府开始在一些地方创设由天主教和耶稣教人士(有时还包括地方绅士)组成的“会议机构”,调和两教关系,防范教派冲突。

湖北枣阳县创设的“两教会议公所”就是这类机构的典型。湖北枣阳县天主教、耶稣教“两教教民散住城乡,为数不少,每因口角激成巨案”。枣阳知县陈阆曾与天主、耶稣两教会“会商”制定章程,“选谕绅首、教董设立会议公所,专理两教交涉、民教相争之事,以昭公允而免藉口”。1907年,枣阳县资山地方发生两教冲突,结果便由天主、耶稣两教会参照以前的会商结果,制定出《湖北枣阳县两教会议公所章程》。[35](p2340-2345)

根据这一章程,枣阳县在县城内设一“两教会议公所”,公所由首士二人、天主教教董一人、耶稣教一人组成。首士与教董每月四串文的薪水“由县按月筹发,俾资津贴”。首士与教董“如有贿弊等事,仍由县随时撤换”。根据这一章程,该县“各乡两教教民聚集之处……各镇,亦由县选谕首士二人,天主、福音各选明白之人,同首士会议,专理该镇民教相争、两教交涉之事”。不过,因“经费无出,暂不给发薪水”。该章程规定:“会议公所设立以后,或有两教口角,或民教相争,以及钱债田土各细故,应即各投该镇首士、教董,查明曲直,秉公剖解。或剖解不公,准邀请该首士等投赴城内公所,会同城内公所首士、教董,善为调处。”章程并强调,教民“不得私自争闹,亦不得向司铎、牧师告诉,致生嫌疑”。此外,该章程还对双方教民平时的关系、教士教民的管理方式分别作了规定,要求各教平时详备教民名册,遇事可由官府即行查点。有为非作歹、作奸犯科的教徒应立即革除出教等等。

由上可见,“会议公所”的实质,是由官府选派的绅士首领和地方天主教会以及耶稣教会选派的教董所组成,在地方当局主持和管辖下,协调处理地方上天主、耶稣两教关系及教派冲突的民间机构。1908年湖北蒲圻教派冲突结案时,即参照枣阳县《两教会议公所章程》,制定了《两教和约》,表明“两教门户虽殊,宗旨则一”,要求两教教民“永远遵守,不得稍有违犯”。[36]1906年浙江临海教派冲突结案后,也拟定了“传教善后规条,以期两教相安”[37]。另据《教务教案档》载,江西巡抚冯汝骙在关于处理1909年江西长宁教派冲突的批示中也称:“本部院前颁发天主、耶稣两教自议条规,于闻教士谕单亦经刊人,以表其整顿教规之意。”[18](p834)从文义可知,江西的“两教自议条规”,应与湖北的《两教会议公所章程》类似,也是主张在地方当局主持和管辖下,由两教会协调处理天主、耶稣两教关系及冲突。这些章程制度和两教会议公所的建立,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教会的主权,在实践中,也能收到约束教民,调和民教矛盾,协调教会关系,消弭社会动乱,维持地方治安的效果。

总而言之,清政府处理天主、耶稣两教冲突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强调不受外国教会的影响,独立自主地处理冲突;第二,除平息纠纷,惩治祸首外,同时做好善后调解工作。成立会议公所,制定章程,以防微杜渐,避免再起冲突。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使晚清时期的教派冲突事态没有扩大,没有对当时社会产生太大震动,为后来中国各地政府调和民教关系,处理教派冲突提供了良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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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史学月刊》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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