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知壮:《宗教自由的界定性研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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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知壮:《宗教自由的界定性研究》(2017)

书名:《宗教自由的界定性研究》

作者:段知壮

出版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

出版年:2017-9

页数:156

装帧:精装

ISBN:9789864851317

 

内容简介:宗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定义宗教、何为宗教自由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界限以及当公民或团体的宗教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当中都还存有着较大的争议。因此,想要更好地保障公民或宗教组织的相关权利,就必须先对宗教自由进行界定性的分析。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宗教自由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梳理。首先,法律意义上的宗教应当以一种最为广泛的方式进行定义,国家不可以也不应当对宗教进行人为的层级划分,所有的宗教在法律面前均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宗教自由又可分为绝对的宗教信仰自由与相对地宗教行为自由,宗教行为与其他社会行为一样受制于法律。其次,政教分离及国家中立原则是宗教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宗教的价值体系与政治、法律的价值体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政权与教权的过度勾连会导致双方之间的倾轧,从而不利于实现各宗教的平等。再次,除了个人宗教行为,宗教组织也是宗教自由的保护对象,宗教组织有权利按照其自身的理念设立确定更适合其发展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并不存在优劣之分。最后,无论是宗教行为还是宗教事务的管理,都始终会与世俗世界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竞合,政教之间的分离并不会消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宗教参与,宗教信仰者或宗教组织不应因其宗教性导致与其他社会主体存有差异性的权特赋予或义务缩限。

 

归根结底,宗教自由乃是一种防御性的消极自由,即宗教主体并不因其宗教性而丧失其他社会主体所能够拥有的一般性权利之资格,与此同时也不因其宗教性而获取其他社会主体所不能享受到的特殊性赋权。法律层面上对宗教无论是管理、保护还是限制,都应该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一种基本的、底线性的共通规定,在此基础上再以行为结果为导向对相关问具体行为进行研究,这才是研究宗教自由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作者简介:段知壮,男,汉族,1988年生,吉林四平人,现任职于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先后于哈尔滨商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哈尔滨师范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第二学位)、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南开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目前为日本爱知大学中国研究科博士候选人。曾在《爱知论丛》(日本)、《亚洲研究》(韩国)、《玄奘法律评论》(台湾)、《法治与宗教》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并参加重大古籍整理项目《中华大典·法律典·民法分典》的编撰工作。

 

目录:第一章 宗教自由的内涵与外延

第一节 宗教的法律界定

一、从法律视角看待宗教

二、巫术、迷信与宗教的关系

三、民间信仰与新兴宗教

四、对宗教进行法律界定的具体考量

第二节 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

一、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化表达

第三节 对宗教行为的规制

一、宗教自由的属性

二、宗教自由的法律位阶

三、宗教自由与对宗教行为的限制

第二章 政教关系与宗教自由

第一节 主权国家与宗教自由的关系

一、政治、法律与宗教的价值分歧

二、国家安全与宗教自由

第二节 政教分离及国家中立原则

一、政教关系的不同类型

二、政权与教权的勾连

三、个人权利在政教关系中的凸显

四、教育领域的政教分离及国家中立

第三章 宗教自由的法律实践

第一节 个人宗教行为与集体宗教行为

第二节 宗教法人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探讨宗教法人制度的必要性

二、宗教组织可划分的主体类型

三、目前中国关于宗教组织主体问题的规定与实践

四、宗教法人的“去宗教化”路径

第四章 公民社会下的宗教事务

第一节 宗教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竞合

一、宗教信仰者不因宗教性而增添特权

二、宗教信仰者不因宗教性而减损权利

三、宗教行为的世俗维度判断

第二节 教际冲突与宗教的良性发展

一、宗教竞争与宗教的多元化

二、对劝诱改宗的法律处理

第三节 “邪教”犯罪的刑事化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隋唐帝王与佛教诸宗——中国历史上政教关系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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